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施**、汪**、耿**、徐**、李*、方**、陆*、姜*、胡**、郑*、谢**、裘**、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19)沪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成*、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徐**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成*、王*指派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案发,被告人徐**、成*控制经营捷量公司、捷量深圳公司及捷量公司在安*、江*、浙江等地开设的分支机构,通过聘请业务员,利用购买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等资料,进行电话推介、口口相传、酒会招揽等,以投资河北平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成都花园水城房地产项目、宁夏保障房项目、港股ipo项目、上海青浦天光禅寺牌位项目等名义,对外宣传所谓的“新华一号”至“新华五号”理财产品等,承诺年化6-12.5%的收益并保本保息,向7,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亿余元,除用于投资1.8...(本文书还有4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