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重庆华谦悦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谦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被告华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公司自2013年8月9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并安排财务人员作必要说明。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3年8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于被告成立之初向被告验资账户投资60万元,占20%股权,自被告成立以来,被告从**原告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也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会计账簿及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并向原告宣称一直亏损。2016年初,被告意欲增加注册资本至600万元,要求原告追加出资,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前共向被告基本账户追加投资...(本文书还有3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