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1时许,被告人舒**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得知民警上门查枪,起意捏造枪支系刘*1所有的事实。随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刘*2,并明示在旁的被告人宋*,共同捏造事实。
当日13时许,被告人舒**按民警电话指令,至新村路**弄xxx号**室门口,当着被告人宋*的面告知民警,枪支系宋*从刘*1处搬来,并通知在屋内拒不开门的被告人刘*2打开房门,让久候在门口的民警进门。民警在地下室里查获舒**存放的疑似枪支5支(经鉴定4支具有致伤力),其中长枪4支、手枪1支,舒**告知民警,该手枪威力巨大。被告人舒**于该日被抓获。
当日14时许,被告人舒**、刘*2、宋*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均捏造上述枪支系宋*从被害人刘*1处搬来的事实。民警遂赴昆山,将刘*1抓捕回上海。次日,刘*1被刑事拘留。
此后,被告人刘*2又明示家中保姆被告人汪...(本文书还有1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