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沙**、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作案使用的电脑等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一审审理中,被告人沙**、黄**的亲属分别代为退缴人民币26.1万元、20万元,现扣押在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段某、黄某1、张某1等90余人的陈述,证人董某、张某2、陈*、黄某2、刘*、薛*、李*1、王*、林*、李*2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产品订做收购合同、验收标准及工艺、付款凭据、快递单号**房屋租赁合同、涉案公司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汇兑业务回单、转账回单、账户明细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德邦物流提供的收款信息,代管款收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沙**、黄**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沙**、黄**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在签...(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