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底至6月,被告人薛**伙同被告人苏**以营利为目的,承租本市静安区晋元路xxx号房屋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薛**对该223号赌场装修、购置安放赌博游艺机。被告人苏**招募被告人涂**及经涂**介绍的被告人李2、被告人薛**招募被告人蔡某某及王*1(另案处理)和经蔡某某介绍的余**(另案处理)等多人为赌场工作。
2020年6月初,该赌场对外营业,被告人薛**对该赌场日常经营进行管理,薛**招揽孙*1(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经纪人为该赌场带赌客,支付他们相应回扣;被告人涂**负责为该赌场望风、对赌客身份甄别、为熟悉的赌客开关赌场暗门、为赌博机打保单以及和经纪人结账;被告人李2、蔡某某负责在该赌场**楼冷饮店卖冷饮掩护**楼赌场、为赌场望风、为熟悉的赌客开关赌场暗门、为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送餐,被告人李2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