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北京泰鸿达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达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民终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远公司申请再审称,永泰公司与青远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北京市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农工商公司)签署了《合作建设协议书》《合作建***小区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文件),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常青、通达新村建设(二期)项*,四季青农工商公司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并负责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并承担相应费用;永泰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变性、规划、立项、征...(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