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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王**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京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女,198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男,198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女,1997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1962年5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男,1965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孟**、孟**、孟**、彭**、彭*、孟**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孟**于2022年5月30日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其继承人王**、王**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76年孟*和韩*夫妻在北京市平谷区×号申请建北房五间,但实际盖房时,将东屋的两间合并成一个大间居住,将西屋的两间合并成一个大间居住,中间的过道为独立一间使用。1997年5月1日,孟*去世后,×号房屋由韩*居住;2007年,韩*世后,孟**用×号院落养羊;2012年孟**对×号房屋进行修缮并在×号院内西边盖了2间厢房后一直由孟**居住并且孟**是×号院唯一户主。2020年7月,平谷区×村委会排查危房时,认为该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建议不要继续居住。孟**经过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号院对原3间房屋以及西厢房2间进行合法的重建和扩建,原有的房屋已经灭失,重建和扩建后的房屋应归孟**所有。2021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2020)京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确认了北京市平谷区×号院内房屋由孟...(本文书还有8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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