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及一审被告烟台利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浦公司)、龙口市丰卫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卫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丰银行申请再审称,(一)《股权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只要广信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合同即成立。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等给付关系的合同。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出质人一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质押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本案中,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与广信公司已经就《股权质押合同》条款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广信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为债务人利浦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意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广信公司在《股权质押合同》上签字、...(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