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爱车爸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车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赵**、侯**、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赋基金合伙)、深圳泽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赋资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车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遗漏了实际债务人侯**,侯**应当作为庚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还款义务;二审判决忽略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主体,未尽审查责任,仅仅从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上的要件进行认定事实,与其他证据形成的基本事实不符(1)侯**作为庚良公司(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审认定其为经办人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实际操办者、担保人泽赋基金合伙和借款实际使用人侯**无责,将巨额债务判给不知情且根本没有还款能力的王**、赵**二人,明显是故意免除侯**的还款责任,严重损害了爱车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2)二审法院在以上事实的认定方面,与本案其他客观证据(通话记录等)形成的基本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仅单纯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式上的构成要件区分当事人主体,却没有从实质上的对借贷关系双方主体进行审查二审期间,爱车科技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明显能够证明涉案民间借贷关系是“明为公司债,实为个人债”,涉...(本文书还有5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