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刘**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35,718.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上诉人申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而采信了被上诉人申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同一鉴定机构对同一起案件进行了二次鉴定,得出了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重新鉴定。
刘**辩称,其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其殴打郭**不属实,但是其考虑到邻里关系,考虑到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而没有上诉,郭**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包括了其自身疾病在内,是根据郭**当时的伤和病一起做的鉴定,被上诉人申请只针对外伤而作出的鉴定是客观的,一审法...(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