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上诉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涉原告损失情况的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1、关于案涉货物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以及双方举证应予查明。首先,经过一审法庭调查,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举证的货物损失数量已予以认可。其次,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系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其真实性应予认定。最后关于具体损失单价,上诉人提交的货物损失均能与货物总清单对应,足以证明上诉人为此所产生的损失的。2、上诉人就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存在货物损失的事...(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