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姜**系受害人姜*父亲,原告丁**系受害人姜*母亲,原告王**系受害人姜*妻子,原告姜**系受害人姜*女儿。2014年5月21日,姜**被告兴盛公司雇佣到呼玛县建筑工地,在其位于呼玛的建筑工地进行张贴楼房外墙苯板工作,2014年5月30日8时许,姜*因木头架子横杆断裂,从**楼坠落到**楼,姜*摔伤后当即被送往呼玛当地医院,并于当日转院到被告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胸腹部闭合伤,脾破裂,肝破裂,肾挫伤,腹膜后血肿,双侧创伤性血气胸,肋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皮下气肿,多发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姜*住院期间第一医院给予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左下肢胫骨牵引等治疗。2014年6月22日(手术后23天)2时10分姜*出现抽搐并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1小时14分左右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黑河市卫生局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姜*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4年7月25日,黑...(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