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利容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田莉协助审理,书记员凌梦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0040.88元及利息7466.78元,合计227507.66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房屋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23.5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3.被告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黄*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