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宜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程**、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灏,上诉人郴电宜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李**、程**、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程**、凌*、李**、郴电宜章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曹**与李**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不是一审判决的“工程管理者”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曹**要求李**把100多平方米空坪做成水泥坪,完工后按报价给付报酬,属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曹**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一审遗漏了“李**在居住地销售水泥,本次是李*将水泥运至李**的销售点后,先是卸了部分水泥,然后留置了几吨水泥运送到案涉地”这一事实。李**作为受益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使李**对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与曹**没有关联。(3)一审认定曹**没有尽到监督、排查、说明、警示义务,这是片面加大曹**的安全义务。(4)一审认定高压线与地面距离为5.3米是错误的。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与地面距离实际只有4.8米。(5)本案李*终究是被高压电力打击致死的,一审判决郴电宜章公司只承担17%的过错责任,显然严重偏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电线线路为10kv,属于高空、高压的高度危险作业,因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郴电宜章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郴电宜章公司的责任。(2)郴电宜章公司就架设线路高度是否改变、导电线是否老化、安全警示牌是否齐全等等都...(本文书还有8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