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刘**、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原告家门口的原有道路恢复原状,并保持原告家门口西南东北方向的出路正常通*。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六七十年来一直通过家门口唯一一条西南东北方向的土路出入,与外界联系,被告武**住在该路的西边,在原、被告争吵后,被告武**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院墙往东往南扩建,并占用了原告家门口的唯一出路,原告耐心与被告协商,被告仍旧占用原告家门口的公用的道路,致使原告出入十分不便。二被告恶意扩建自家院墙并占用公用道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武**、刘**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占用公共道路,首先公共道路是指大家共同通...(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