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汾中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0年,被告李*在新疆阜康市创建阜康市宏盛源铸业有限公司,原告投入资金3750万元。2012年原告因病退出。同年12月5日原告张**与被告李*订立《借款协议》,并约定原告投入的3750万元作为李**张**的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李*与李**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75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12%支付利息。
被告李*、李**提出管辖权异议称,1)其二人经常居住地为新疆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小渠子三村**号,并在当地...(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