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农行临汾分行、被申请人农行侯马支行、原审第三人百业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临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请求为:l、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为:维持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2)侯民初字第517号判决;3、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李**申请再审的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再审申请人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再审申请人不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侯马市人民法院(2008)侯民初字第10l号判决书作出的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原审第三人委托百业拍卖公司拍卖房产的时间为2009年7月13日,二审法院查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1年1月6日,即被申请人是在将房屋出售后一年多才申...(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