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惠担保公司)、原审被告张**因与被上诉人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鼎惠担保公司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鼎惠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梁**委托代理人葛**,原审被告张**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董虎瑞曾先后借原告梁**300万元未归还。2011年1月,梁**、张**、董虎瑞经协商,约定董虎瑞以其介休市丽泽大酒店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房产做抵押,向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由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梁**,用于偿还董虎瑞欠梁**借款,由董虎瑞给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1500万元借条,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梁**出具300万元借条。
同年1月28日,董虎瑞与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向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1500万元借据和支付利息承诺书。次日,山西鼎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扣除...(本文书还有4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