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用3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6日,原告将位于欧亚汇集停车场内的部分夜市场地承包(租赁)给被告,用于被告经营铁板实蛋等项目,双方签订了《经营协议》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开始至2020年9月16日止。经营期限内被告至少应向原告支付3万元的承包费用。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并未预先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抽取销售资金。承包期...(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