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算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翁高人民币贰万元正……”,该借款的债权人实为胡**,徐**也明确表示该借款的债权人为胡**。针对该笔借款,徐**曾向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