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因与上诉人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的损失金额认定明显错误,所作判决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委托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有过错,如有过错,与牛**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后作出沪润司鉴【2022】临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载明:牛**第一次入院后第一天诉头痛头晕,胸疼胸闷,稍有憋喘。住院治疗期间牛**多次主诉胸背多处酸痛,咳黄痰,夜间睡眠差。医生给予颈胸椎拍片,双肾b超检查,局部理疗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但至于牛**出现颈胸背部疼痛,已经影响睡眠的情况,医方只考虑到胸部外伤致肋骨骨折和气胸的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到心脏疾患和心脏损伤的原因,因此没有给予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和心肌酶谱等检查来进行排查。医方对心脏疾患和损伤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相关检查不全面到位,存在过错。由于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牛**住院期间未规范完善心电图常规检查;(2)对心脏疾患和心脏损伤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相关检查不全面到位。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牛**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由于牛**第一次住院治疗后约1周*出现发热症状,但牛**未按照医嘱复诊,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心内膜感染及二尖瓣腱索损伤有一...(本文书还有6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