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查**与被上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重庆公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退还其保证金3万元并支付保证金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公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查**与重庆公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书》是查**以劳动者的身份与公司所签,此签订行为是违法的。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2006年5月劳动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