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许昌市魏*区××路××路交汇处“莲城华庭”(现名“城标尚***小区地下车*现场编号d081(参照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图纸所示编号**)的车*(车*)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判令被告交付原告使用;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原告使用之日止的逾期交付车*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转让金额10万元的万分之五/日顺延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对被告10万元的债权。同日...(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