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闫**承担。事实和理由:闫**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为由,于2004年10月23日向李**借款10000元,闫**收到借款后给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多次讨要未果,故起诉。
被告闫**辩称,1、借款合同属于践行性合同,2004年10月23日给李**出具10000元借条后,李**根本没有支付该10000元。闫**与李**、杨*武原本是较好的朋友关系。2004年10月23日闫**...(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