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刘**、史*、史**、新郑*孟*镇栗元史村委会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栗元史村五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郭**,被上诉人史*、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栗元史五组的组长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刘**、史*、史**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刘**、史*、史**、栗元史五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3.34亩沙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由栗元史村五组收回,刘**、史*、史**不再享有涉案3.34亩沙荒地的承包经营权。2.史**已于2002年取得涉案3.34亩沙荒地...(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