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与被告郭**、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被告郭**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支付利息12031.51元。并支付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谷**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28日,被告郭**以搞养殖为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40000元,共计6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谷**对此借款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后因被告无钱还款,于2016...(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