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与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海林林业局、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房屋拆迁安*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文**、原告文**、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海林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孔**、被告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委托代理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诉称:2003年12月19日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下达海拆裁字(2003)第5、****号行政裁决书(现已被依法认定,并被撤销)。这两份裁决书违反国务院、省、海林市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在裁决中没有明确过渡期临迁补助费,安*用房。2004年4月3日执行法院依据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对原告的所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了强迁。强**被告和原告于当天就临迁补助费达成了单独的安*协议。因被告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无安*资金,也没有存入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指定账户,被告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就以原告终审败诉借口,利用职权停...(本文书还有4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