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左*因与被上诉人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与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左*上诉请求:1.撤销(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返还被上诉人金额为310333.3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数额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160万元错误,应予撤销。事实上,一审判决仅认定被上诉人转账给上诉人左**儿子左肖祥的款项,对左肖祥转账给被上诉人的款项没有认定,明显是错误的。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左**微信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明确认可实际向上诉人交付的租金数额是1477000元。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汲冢加油站总投资款项清单”中的12.5万元,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左*个人之间的转账,且该款项上诉人左*已通过其儿子左肖祥转账给被上诉人6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上诉人65000元,该12.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经不存在。一审判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1...(本文书还有5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