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梁**、永城市金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物流公司)、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梁**及被告梁**、被告永城市金基物流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分,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份,原告购买大货车挂靠在被告梁**经营的安源运输公司跑运输,被告梁...(本文书还有3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