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保险河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被告民生人寿保险河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无效、继续履行保险合同;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68000元、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20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8日,原告张**在被告处投保了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民生附加新康乐住院医疗保险三个险种。其中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68000元,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额20400元。2022年9月18日,原告张**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振发性心房颤动、心率失常...(本文书还有2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