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程**、睢县华悦鞋业有限公司、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睢县华悦鞋业有限公司、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1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律师费55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截止到2021年7月1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程**欠原告材料款181000元,被告程**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到期未付...(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