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1990年1月至200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990年1月原告在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从事材料采购工作,2007年12月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提出离职,2008年1月7日被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聘用,从事门卫收发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