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1994年7月至2017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994年7月原告在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17年5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2017年6月原告从被告四平市中心建筑公司调岗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