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386,000元(暂计至2022年8月19日),以后利息按***.25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本息支付完毕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5日经营百丰种业期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被告张**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到2019年10月5曰,并约定利息为2分/月。截止2022年8月19日该借款产生利息396,000元(2021年5月被告偿还利息10,000元),该借款及利息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认为合法借贷...(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