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祥公司与绿地集团于2015年签订《哈西绿地中央广场项目一期b1#、b2#楼基础钻孔*灌超流态混凝土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龙祥公司对哈西绿地中央广场项目一期b1#、b2#楼基础钻孔*灌超流态混凝土桩工程的施工。工程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单价闭口包净,若非图纸变更的情况下不再调整。综合单价包含桩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桩施工费、桩机进退场费等其他费用。绿地集团委派诸凤杰为代表负责各项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移交施工现场,退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和剩余材料。合同签订后,龙祥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进场对b1#楼基础钻孔*灌超流态混凝土桩工程施工完毕,绿地集团于11月30日验收完毕。2016年3月8日龙祥公司向绿地集团申请工程结算。根据绿地集团签署的工程形象统计表和工程经济签证单,龙祥公司确认项目工程款为3,720,413.20元。绿地集团自2016年2月5日及2018年9月27日共支付了40万元,尚欠工程款3,320,413.2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绿地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祥公司工程款3,320,413.20元;二、绿地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祥公司至2019年8月2...(本文书还有4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