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人xxx同王**(已判决)、黄*(另行处理)出资成立上海驭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xxx等人经预谋,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招揽客户办理花旗银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并擅自使用上海市闵行区中丽机电经营部等商户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共16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业务,套取花旗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3,917,069元,共造成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118,890.66元逾期未还。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x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人黄某某、杨**、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杨**等人花旗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证实涉案花旗银行信用卡办理...(本文书还有1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