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鑫鼎汽贸公司、鑫鼎商贸公司、赵*、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均认可,转贷以后被告偿还了一部分本金,原告现起诉的本金数额被告认可,但是原告起诉的利息被告不认可,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错误。因借款人被告鑫鼎汽贸公司经济困难,现被告愿意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短期内没有办法清偿,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对原告所诉被告鑫鼎商贸公司、兰**、赵*提供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担保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被告鑫鼎商贸公司、赵*、兰**的答辩意见,需要补充:1.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保全费、执行费并未实际产生,且诉讼费是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支出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2.原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4%,并不是原告所写的月利率8.4%。同意第一被告愿意调解的意见,但是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兰**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21...(本文书还有2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