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恒力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恒力信公司向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0879.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恒力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0879.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陈**已预交),由恒力信公司承担,恒力信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207元支付给陈**。
恒力信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恒力信公司承担违约金为31244.72元。三、判令陈**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事实认定不清。按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