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原告鄢*以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形式,分七次向被告王*提供借款合计16,400,000元。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7年1月21日,被告王*分多次向原告鄢*还款共计16,150,000元,截至原告鄢*诉讼之日,被告王*仍有借款250,000元尚未清偿。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原告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全部资金往来已经经过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本文书还有3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