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因与上诉人沙吾提吐松江、上诉人亚力吐松江、上诉人塔西买买提吐松江、上诉人库尔班**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上诉人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诉人沙吾提吐松江、上诉人亚力吐松江、上诉人塔西买买提吐松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班**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周**、周**、周**、周**、周**、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决沙吾提吐松江、亚力吐松江、塔西买买提吐松江、库尔班**江赔偿损失101696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04696元。事实和理由:1.2006年、2007年的土地经营损失在(2007)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本案中其申请鉴定部门对土地经营损失的金额进行了评估,因此再次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其主张的2006年及2007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损失应予得到支持;2.对于2008年至2018年期间的土地经营权损失,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案中沙吾提吐松江、亚力吐松江、塔西买买提吐松江、库尔班**江侵犯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多年来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该情况,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文书还有6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