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任远律所)、新疆中乾汇鑫金融外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乾汇鑫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任远律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被上诉人中乾汇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任远律所、中乾汇鑫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对未经质证和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认定,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以虚构的内容认定“2020年9月24日,任远律所向李**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执行的风险等”的事实,程序违法;3.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中乾汇鑫公司参与诉讼过程的事实,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中乾汇鑫公司系案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方之一,合同中也未约定中乾汇鑫公司不参与诉讼和非诉业务,而事实上,中乾汇鑫公司张峰参与了一审法院组织的调解、交纳诉讼费等事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中乾汇鑫公司未参与诉讼过程错误。2.在一审立案之前,其向张峰支付110,0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中乾汇鑫公司未收取代理费用错误。而且张峰收取款项后仅交纳案件受理费40,000元,剩余款项不知去向,张峰的行为构成欺诈。(三)案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中乾汇鑫公司系讨债、高利放贷的公司,该公司以非法形式开展诉讼业务,严重侵害了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任远律所在明知中乾汇鑫公司非法开展诉讼代理及高利放贷业务,仍与该公司合作,提供帮助,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中乾汇鑫公司张峰以欺诈的手段为任远律所获得委托代理权,属于法律掮客。任远律所与法律掮客合作开展业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故案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任远律所辩称,(一)李**主张中乾汇鑫公司系讨债、高利放贷的公司,以及中乾汇鑫公司张峰存在欺诈行为均无事实依据。(二)案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文书还有8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