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所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有余庄旧宫西路北二条8号,该地位于大兴区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2号地。2015年7月9日,原告张**以邮寄的形式向被告大兴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大兴住建委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有余庄旧宫西路北二条8号房屋所在地实施的没有拆迁许可证的非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大兴住建委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原告张**申请,并于2015年9月2日对原告张**作出《关于张**反映违法拆迁一事的回复意见》,于2015年9月2日邮寄送达本案原告张**。原告张**对此不服...(本文书还有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