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黎**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判决查明“后双方又协商以原告在案涉餐厅消费的方式抵销出资款”是错误的。2020年4月24日,黎**以餐厅投入不足初步预算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潘**退还其投资款,将投资款当借款处理。后来黎**多次要挟潘**写欠条,遭到潘**拒绝后,黎**自己或邀请其朋友来到案涉餐厅消费并强行要求签单,说是欠债还款,但潘**从未与黎**达成过签单消费抵出资款的任何协议,更从未认可对黎**负有返还全部投资款的义务。(二)一审判决查明“2022年5月3日,双方最后一次...(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