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市智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粤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61722.52元及2022年9月16日前的利息12658元,并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1722.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为推广“梧州绿地璞悦公馆”项目,委托原告实施一系列推广活动,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的合同款共161722.52元,付款...(本文书还有1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