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kusadamari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kusadamari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判令王**向kusadamari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王**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向kusadamari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50万元×5.15%×6.25=160937.5元),共计66093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承担。
事实与理由:kusadamari和王**在一次商务活动中认识后,王**向kusadamari提出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王**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kusadam...(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