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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吉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绿园区畅欣生鲜超市在履行铺位租赁合同时,并不存在法定及约定的解除理由,并不能简单依据一份录音证据,判决解除王**与绿园区畅欣生鲜超市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绿园区畅欣生鲜超市与王**签订《铺位租赁合同》后将案涉铺位交付给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效。结合本案庭审,绿园区畅欣生鲜超市在履行本合同时,并没有法定及约定的解除事由,王**因生意惨淡等原因想解除本合同,在合同签订不久即向我方提出解除合同,我方并未同意,王**向相关部门各种投诉绿园区畅欣生鲜超市,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同时,在绿园区畅欣生鲜超市拒绝解除合同后,王**就未到案涉铺面经营...(本文书还有45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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