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朱**,男,195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没有订立合同,不涉及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因此,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应当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他人财产应返还)是错误的。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应当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时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互相矛盾的,原审判决对本案关于股...(本文书还有2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