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万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华冠商业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谢**,上诉人华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万公司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大万公司与华冠公司2012年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改判确认为于2018年5月26日解除;2.在一审判决第二项“华冠公司向大万公司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91489719.24元”的基础上,增加认定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共计420天的租金57636003.60元;3.判令华冠公司向大万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租金的滞纳金3267412.49元;4.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大万公司给付华冠公司装修、改造费用43229832.03元”;5.判令华冠公司向大万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06763835.24元;6.判令华冠公司承担租赁使用的设施设备养护费用1433534.87元7.本案全部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均由华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合同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的认定错误1.合同解除原因一审法院以“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影院改造无法完成规划手续及华冠公司拒绝交付租金”为由来认定解约原因,是明显的错误认定(1)《房屋租赁合同》第9.1条约定,华冠公司如需加建影院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合同并未约定由大万公司协助办理影院加建手续华冠公司加...(本文书还有29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