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马**、上诉人云南苍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2)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3日会见了上诉人马**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马*,上诉人苍洱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被上诉人杨**的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赵**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苍洱公司、杨**、赵**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985000元及其利息112300元,合计1097300元;3.改判苍洱公司、杨**、赵**支付逾期利息30986元(以借款本金9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5个月利息15801元;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5个月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15185元);以及自2022年5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85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4.判令苍洱公司、杨**、赵**承担全部诉讼费;5.判令苍洱公司、杨**、赵**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马**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但未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错误。马**认为,其一审提交的证据2021年4月23日录音证据原始载体,另一段2019年9月30日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可在第二天提供。一审法院在未当庭对原始载体予以审核,在其他当事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亦未向当事人释明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谈话人的身份,确认对相应证据不予采信错误。其次,除录音证据外马**还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借条》《民事答辩状》(赵**)相互佐证。马**提交的证据已经具备高度盖然性,完全能够证实约定月利率2.5%的事实。2.杨**承认实际借款985...(本文书还有7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