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希志与赵**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张希志已于2012年9月11日去世。张**与乔**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
赵**向本院提交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5月20日填发的《残疾人证》,其中载明:“姓名:张**;残疾类别:智力残疾;残疾等级:肆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赵**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